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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
汉中墙体广告随着网络交流的应用和发展,人人都能作为互联网用户进行信息发布。微信作为一款广泛应用的APP,公民个人的朋友圈虽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仍然能够被转发传播扩散,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不实之词毁坏他人名誉是要付法律责任的。
2019年3月某天,程某、齐某在被告刘某经营的陶瓷店闲逛,对刘某店里产品价格进行问询约半个小时,程某和齐某二人离开店后,刘某怀疑二人系镇巴县某瓷砖店店员,有商业不正当行为。当晚18时许,刘某通过自己手机微信发朋友圈,附上程某、齐某在店内监控抓拍的照片,编写了“大家看哈图上这两位小偷,今天中午到我店里把我5000元现金偷走,希望大家以后注意这两名不道德的人渣,希望大家转发此图”的信息予以发布。程某、齐某第二天上午看到朋友圈的信息后,即找到刘某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后刘某报警。因刘某不实之词毁坏了二人名誉,程某、齐某遂向镇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该案经镇巴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向程某、齐某书面道歉,并在二原告工作的地方张贴道歉书;程某、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刘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后刘某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
法官说法: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是要承担法律后果,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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