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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
咸阳墙体广告 2015年,宋某与连某相识并恋爱。2016年11月起,两人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儿子,但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结束同居关系,现双方因孩子的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宋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双方均明确表明:儿子必须由自己抚养。本是一起简单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却因孩子的抚养问题意见不一。鉴于此,考虑到该案属于家事纠纷类案件,调解解决会把案件对双方及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办案法官坚持家事审判理念,在让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表达了自己的诉求的基础上查清案情,弄清楚争议焦点所在。
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做起了双方的思想工作:孩子不是物品,不是谁想要就给谁。要抚养小孩,就必须要结合自己的经济情况,看是否有抚养能力、能否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以及和谁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等。充分抓住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纽带和情绪,耐心细致的向双方释明有关同居关系及小孩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顽固的态度最终软化,原、被告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由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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