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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
陕西墙体广告 为了“爱情”,石泉一名30岁的男子当着心上人的面,毅然决然的跳下了汉江,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近日,石泉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女方在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其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
心上人恋爱了 另一半却不是他
2017年底,小王在石泉县城滨江大道某浴足会所与小青相识,两人便时常联系。2018年春节期间,今年30岁的小王邀请小青到家中做客,小王母亲还给小青一个300元的红包。
就在小王觉得遇到了自己心仪的女孩,开始疯狂追求小青的时候。小青却觉得双方性格存在差异,小王并不适合自己,就婉转拒绝了小王的追求。固执的小王认为小青或许是女孩羞涩不愿和自己交往,就在时常小青行径路上跟踪,这让小青感到很是害怕不安。
2018年3月,小青恋爱了,但是另一半却不是小王。
盯梢跟踪无果 被激怒跳江自杀
4月18日,小青与男朋友小张到石泉驾校学车后乘坐2路公交车回县城,途中小王也上了该辆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石泉滨江大道汉江一桥时,小青和小张下车,小王便跟着下车。当三人在滨江大道河堤护栏边相遇,小青与小王发生争持。小王甚是气恼,将二人拦住不让走。冲上前抓住小张的衣领,让他们说清楚是什么关系。小青告诉小王这是她男朋友,小王情急之下用手推了小青的脸,小青便用手中的矿泉水瓶击打小王头部。小张拦住小王不让其靠近小青,小青趁机又踢了小王一脚。
小王气急败坏,便威胁要跳江。小青不甘示弱的说道“你跳嘛,你跳嘛”。小王突然纵身跃下河堤,随后小张和路人报警。警察赶来后,下河堤找到小王时其已经身亡。经法医现场勘验,小王因溺水窒息引起死亡。5月1日,石泉县公安局对小青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
调解分歧较大 法院判女方承担部分责任
5月31日,小王的父母向石泉县法院起诉,要求小青和小张赔偿其各项损失80余万元。案件受理后,审理得知小青家住农村家中也甚是贫寒,小青在城里打工为家中补贴所用,小青的父母得知原告起诉后很是苦恼。为化解双方的纠纷,审判人员多次组织双方在政府综治办、村委会配合下进行调解,因分歧意见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王跳河身亡,虽然事发时与小青因男女交往之事发生争持,但其生命和安全并未遭到威胁、损害,小青对小王的辱骂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小王的死亡。从公安机关调查的材料及所公布的视频资料显示,小王在与小青争持中,从河堤路面到翻越护栏跳下河堤仅一秒钟的时间,时间之短,为常人所料不及,自杀是其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小王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小青对小王的辱骂、殴打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过错。小青在与小王争持过程中,对小王的辱骂、刺激性言语,也是导致小王自杀的一个诱因,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系死者父母,其要求被告小青赔偿相应损失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综合本案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被告小青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张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责任,原告要求小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小青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28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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