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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墙体广告7月20日,眉山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在酒驾行动中查处一起无证酒驾使用他人账号驾驶共享汽车的违法行为。
当日,民警执勤期间一辆川AV****的共享汽车经过执勤点,民警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当驾驶人摇下车窗那一瞬间,从车内散发出一股酒味,当民警要求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询问其姓名时,袁某谎称自己姓夏有驾驶证,只是没有带,随后民警对袁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5.6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袁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民警查找出驾驶人身份信息时,发现驾驶人并非姓夏谎报姓名,此时无论民警如何教育劝说,驾驶人一直保持沉默,对于民警的问题一概不答,经民警查证发现袁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证据面前,驾驶人不得不承认自己无证驾驶。
经进一步了解到,袁某在7月初时用朋友夏某的手机登录过共享汽车AAP的账号,在7月20日袁某在二环东路附近餐饮店聚餐以后使用自己的手机在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录了账号扫描了共享汽车,目前,当事人袁某因无证酒驾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9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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