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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
男子盗掘秦东陵后潜逃8年终于落网 一审获刑10年8个月
西安墙体广告2010年,秦东陵一号墓被盗。2012年,7名盗墓分子获刑。案发8年后,在逃的盗墓者张某峰落网。7月31日,西安市临潼区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张某峰因盗掘古墓葬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1年1月11日,轰动一时的秦东陵一号墓被盗案告破,抓获参与盗掘秦东陵的7名犯罪嫌疑人,追回被盗“八年造”漆木高足豆等文物11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10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被告人张某峰伙同许某超、肖某飞、齐某锋、李某民、张某、武某政、李某军(均已判决)、“大海”(在逃)八人,预谋对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的国务院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东陵实施盗掘,并先后多次在秦东陵保护区进行探墓,在未果的情况下从武某政处得知,秦东陵一号墓处有一成型盗洞,肖某飞等人经过查看后将盗洞口进行掩埋,先后两次购买盗墓所用作案工具。
同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该团伙先后多次窜至秦东陵一号墓盗洞对该墓进行盗掘,盗取墓室内高足“豆”一件、高足“豆”座三件及竹简七件,交由许某超带回徐州,藏匿于其家中。
破案后,追回的赃物经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八年造”漆木高足“豆”为国家一级文物,“大官”铭漆高足“豆”座、竹简均为国家三级文物。该古墓经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战国时期古墓葬。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峰采用盗掘手段,非法占有古墓葬中的文物,侵犯了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7月31日,西安市临潼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峰盗掘古墓葬一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张某峰伙同他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秦东陵,并窃取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伙同他人预谋盗掘秦东陵,并纠集他人多次对秦东陵实施探墓活动,并在盗掘活动中负责查看接电、用电情况,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峰有期徒刑10年8个月,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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