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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28 20:19:00

共饮者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青海墙体广告9月23日,省城文景街西社区居民王先生致电晚报《社区周报》热线反映,称其表弟李某与朋友们饮酒后,由于其朋友没有尽到照顾李某的责任和义务,而导致李某意外死亡,其朋友们拒不承担任何责任。

 今年8月份,社区居民李某、杨某、殷某等人受邀到邵某家里参加其乔迁酒席,席间李某等人相互敬酒、划拳喝了不少酒,酒过三巡后,大家都各自回家,李某因酒量不好出现头晕症状,所以邵某等人打好车让其自行回家。但李某下车往家走的途中,一不小心踩空导致其从楼梯上摔倒,不偏不倚头部撞到了楼梯上,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邵某等人作为好友在劝酒后理应将李某送回家中,饮酒后独自回家是引发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求邵某等一起喝酒的朋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邵某等人拒绝赔偿。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冶律师认为:这种类型的案件近两年比较频发,属于典型的劝酒致人死亡所导致的索赔案件,解决这类案件主要在于认定共同饮酒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量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因此,本案中,共饮者需要承担一定限度内的次要赔偿责任,但主要责任需由当事者本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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