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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
鹤壁墙体广告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微信、电话沟通方式,促成被执行人刘某与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某建筑公司线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天下午刘某按照和解协议将26.625万元执行款转至法院案款专户,为该建筑企业复工解决了资金上的燃眉之急。
2015年11月,案外人鹤壁某置业公司向银行借款800万元,该建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同时刘某、王某与该建筑公司签订联合担保协议书,协议内容为刘某、王某为该建筑公司提供反担保,如该置业公司未能履行义务造成该建筑公司损失,该损失由刘某、王某及该建筑公司承担,三方承担责任比例分别为3:3:2。借款到期后,置业公司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该建筑公司按约履行担保义务支付给银行70.99万元利息。事后该建筑公司向二人追要该担保款,二人以资金困难为由,不肯履行还款义务。该建筑公司在多次追要未果后,将刘某、王某起诉至法院。该案经审理后,判决刘某、王某分别支付该建筑公司担保款26.625万元。判决生效后,由于二人仍未履行义务,该建筑公司向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刘某、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尽快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执行干警再次联系刘某、王某劝说其尽快履行义务,但二人仍未履行。
3月12日上午,由于疫情原因,执行干警再次通过线上方式,组织刘某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公司受疫情影响,急需资金用于企业复工,希望刘某能尽快将担保款履行完毕。
最终,双方经过协调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于3月13日前将担保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金。当天下午,刘某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6.625万元执行款转至法院案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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