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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

眉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布1起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眉山墙体广告“洪雅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废水超标违法排放被罚款人民币25万元,并被责令停产整治。”4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1起2019年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19年1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暗访组对洪雅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现场对污水处理站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公司负责人全程陪同并确认采样过程,制作监测报告,监测报告中总磷浓度为6.66mg/L,氨氮浓度为47.8mg/L,总氮浓度74.8mg/L,化学需氧量89mg/L,色度稀释倍数为250。其中氨氮浓度超标。

 该公司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鉴于该公司公司积极进行问题整改,将处理后的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经县城污水处理后再排放,有效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洪雅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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