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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
重庆墙体广告山水之城、美丽之地”的重庆,吸引无数摄影家和爱好者拍摄美图。美图的转发、转载者常有。然而,如何合理合法使用图片、规避侵权行为,是个人、企业乃至政府机构都需要学习的一课。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向媒体发布数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一件是袁某诉重庆某区旅游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袁某是某杂志的记者,其在重庆某区拍摄了一幅市民泡温泉的摄影作品,并发表在袁某任职的杂志上。
重庆某区旅游局为了宣传该区的旅游资源(包括袁某拍摄的温泉)专门印制一本宣传册,该宣传册使用了袁某的前述摄影作品且未署名。
袁某以该区旅游局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局停止发放涉案宣传册、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某区旅游局以其已停止使用该宣传册,未对袁某名誉造成损害,以及宣传旅游系履行带动旅游经济发展的行政职能为由请求驳回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重庆某区旅游局立即停止发放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宣传册、向袁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某区旅游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重庆某区旅游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作品且未署名,侵犯了袁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城市形象宣传中使用他人作品比较常见。但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前述情形并不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故政府部门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规定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无独有偶,任某诉重庆某电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也是涉及摄影作品。
任某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创作了摄影作品《重庆之夜》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重庆某电脑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了一篇介绍重庆的文章,该文章使用了任某的前述摄影作品且未署名。
任某以电脑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电脑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电脑公司以合理使用为由请求驳回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引用目的仅限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三是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必须注明引用作品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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