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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
成都墙体广告一笔因女儿车祸身亡产生的90万元死亡赔偿金,让离婚十余年的父亲杨某朋和母亲韩某峰走上了法庭。杨某朋认为,离婚多年,女儿一直由自己抚养照顾,女儿是在乘坐韩某峰所驾驶的车辆时遭遇车祸死亡,死亡赔偿金应全部归自己所有。韩某峰则认为,该笔赔偿金应当按物权法的规定等额分割。双方争执不下,杨某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19岁的小杨是在乘坐母亲驾驶的车辆过程中遭遇车祸的。2019年1月24日傍晚,母亲韩某峰驾驶的小轿车与另一小轿车相撞。小杨在事故中身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14天后死亡。
事发地陕西宜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对方小轿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峰负事故次要责任。在宜君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小轿车车主与小杨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赔付死者小杨的父亲杨某朋、母亲韩某峰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90万元整。
赔偿协议达成后,杨某朋与韩某峰对于该笔赔偿的分配问题发生了争议。杨某朋认为,其与韩某峰于1997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下女儿小杨,2007年,夫妻离婚。孩子由父亲抚养,监护权归父亲。小杨也在之后一直跟随父亲生活,期间的生活、教育费用全部由父亲负担。
2016年9月重阳节期间,已上初中的小杨被母亲韩某峰接走,并在其照顾下学习生活,直到事发。
一审法院:
赔偿金65%给父亲
35%分给母亲
杨某朋认为,离婚多年,女儿一直由自己抚养照顾,且女儿系在乘坐母亲韩某峰所驾驶的车辆时遭遇车祸死亡,死亡赔偿金应全部归自己所有。韩某峰则认为该笔赔偿金应当按物权法的规定等额分割。双方争执不下,杨某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在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认为,2019年1月24日,韩某峰拉其女儿小杨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小杨死亡之后,共获得赔偿款90万元,这是对小杨近亲属,即杨某朋、韩某峰的共同赔偿款,属两人共有财产。
本案中,杨某朋与被告韩某峰离婚后,杨某朋对小杨尽抚养义务近十年,而被告韩某峰只对其女儿尽抚养义务两年多时间,且在发生事故时未尽到安全监护责任,亦有一定过错,加之原告无固定收入且多病,在赔偿款分配中应予以照顾多分。法院判决,90万元赔偿款以原告获得65%赔偿计58.5万元,被告韩某峰获得35%计31.5万元予以分割。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韩某峰向上一级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韩某峰上诉认为,该笔赔偿金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
2020年4月该案二审开庭。 二审法院认定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案涉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到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抚养时间长短以及生活的实际状况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对女儿抚养义务的时间长短,杨某朋的身体状况,发生事故时韩某峰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等因素,酌定双方应得的赔偿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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