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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
咸阳墙体广告女子为牟利,在店内售卖保健品被查获,终自食恶果获刑罚。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在明知供货人无合法资质及产品质量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不明身份的人处购买保健品进行销售。2018年8月,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对张某所经营的店进行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各类保健品40余种。经检测,实际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27种267盒(瓶),销售金额共计72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时间相对较短,销售数量较少,悔罪态度明显,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其平时表现良好,适宜社区矫正,本院对其可判处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感言:本案中的当事人为了获得利益,竟然碰触法律红线,非法售卖保健品,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这一案件也提醒大家,做生意要正规正经,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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