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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
女子长安区买房住了4年 开发商称合同无效要收回房子
陕西墙体广告 2013年9月4日,陈女士及爱人购买了西安市长安区郭杜东街唐风苑小区一套49.2平方米的房子。
房款总价22万余元,按照与开发商陕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陈女士首付30%,共7万余元,剩下的15万元房款,在开发商办好证件后,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陈女士说,她所在的唐风苑小区一号楼,目前有200多户住户。这些住户和自己情况一样,也是按照房款总数交了30%至80%不等的房款,开发商只办了土地证。
“此次开发商申请合同无效的有两户,另外的那户业主在外地。小区大家情况都一样,不知道为何会申请我们两户的合同无效?现在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是不是准备一步步收回小区所有房子?”陈女士对此很担心。
6月31日,陈女士准备好裁决需要的证据材料后,前往西安仲裁委员会提交材料,等待通知。
7月1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口头回复陈女士,“工作人员建议我们这些户主,将剩下准备按揭的房款交给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进行监管。开发商办理相关证件需要的费用,由仲裁委从业主缴纳的按揭款里拨出。”
西安仲裁委员会与开发商负责人协商后,开发商对调解结果不同意,仍申请合同无效,要退款收回房子。
“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后来回复我,说后面的协调会开发商不愿出面参加。调解宣布失败,接下来等待9月份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陈女士说。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范娟娟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该条款本意维护业主的利益,现在陕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证销售,申请合同无效想要收回房屋,这与条款的本意不符,将严重损害户主利益,影响户主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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