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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
榆林墙体广告被执行人韦某甲名下有房产多套,且在执行程序中有土地补偿款收入,被法院多次司法拘留仍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直到移送公安处理后,韦某甲才主动将案款如数支付给执行申请人并取得了谅解。近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韦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
被执行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5月由横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由韦某乙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韦某甲、韦某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韦某乙、韦某丙、韦某甲未履行生效判决,后张某某向横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横山法院向韦某乙、韦某丙、韦某甲送达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清单,但韦某甲未报告其财产情况。
执行中办案人员查明,韦某甲在横山区白界镇苏庄则村紫陌园小区有三套房屋,且其在横山区白界镇苏庄则村有大小房屋29间。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韦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韦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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