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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

一男子醉酒驾车自己严重受伤并获刑被拘役1个月15天,处罚金7000元



山东门头店招广告平阴县一名男子郑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被撞成严重的精神障碍。庭审现场,被告人席位无人就座。今天上午,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宣判,未能到庭的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天,处罚金7000元。

2019年1月8日下午,郑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与停放在道路南侧钱某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郑某受伤。

民警对郑某进行抽血备检,郑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7.3±5.8mg/100ml,为醉酒驾车,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应当对此事故负全责。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郑某严重脑外伤,经两次司法鉴定,郑某因脑外伤致精神障碍,目前无受审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鉴于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无法到庭,平阴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为充分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并由其法定代理人郑某辉出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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