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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
鹤壁墙体广告浚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宅院引起的父女间的共有纠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系父女关系,被告李某在原告所有的宅基地处建了三间房屋,便一直居住在那里。原告年纪越来越大,希望同被告共同生活,方便照顾,但是被告不愿意原告居住在自己家中,双方发生争执。经多方调解不下,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立案以后,朱绍新法官向原、被告了解案件情况。原告称房屋宅基地是自己的,被告只是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并且在建造房屋的时候,自己也出钱了,自己也应该享有居住权。被告认可了原告的说法,但是坚持认为房屋是自己所建,所有自己建的房屋的居住权归自己所有,自己也不愿意同原告在一处宅院共同生活。赡养原告也可以,但是就是不能住自己的房屋。
原告年事已高,身边需要有人照顾。承办法官朱绍新多次同被告取得联系,从人情到法律,讲明法理法意,说明利害关系,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在开庭当庭,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同意让原告居住其中的一间,双方就赡养问题也一并谈妥,一起家庭矛盾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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