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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

卫辉法院巧将两案合并执行效果好




新乡墙体广告近日,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408室,申请人太公镇西寺门村委会(村委会)与被执行人窦某就两起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时间回到2011年9月,窦某与村委会签订了20.9亩土地承包合同,因窦某拖欠村委会承包费,2019年7月村委会将窦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村委会与窦某达成:“由窦某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村委会9405元承包费,并于2019年10月1日将承包的土地20.9亩交付给村委会的协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生效后,窦某不仅没有将9405元承包费支付给村委会,而且移交村委会的20.9亩土地其中有15.5亩耕地上的桃树拒不腾清,村委会在申请执行窦某支付9405元承包费的同时,又于2020年4月,以排除妨害纠纷将窦某诉至法院请求窦某腾清15.5亩土地上的桃树,经卫辉法院审理后认为窦某拒不腾清15.5亩土地上的桃树构成侵权,于7月13日作出由窦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清15.5亩耕地上的桃树。

判决生效后,因窦某认为村委会应赔偿桃树损失而拒不腾清15.5亩耕地上的桃树,村委会向卫辉法院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

9月10日,申请人村委会负责人与被执行人窦某来到卫辉法院执行局408室,就强制腾清15.5亩耕地上的桃树进行协商,双方就桃树的价值产生争执,执行员王爱华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对案件进行剖析,结合另外一起执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使被执行人窦某的心结打开。于中午12时30分,双方就两起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将需要清理的全部桃树的处置权交由申请人村委会处理,桃树价值折抵另外一起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和两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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