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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

绵阳男子网购鹿角胶10倍索赔获支持

绵阳墙体广告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付江)绵阳男子罗某通过网络购买了1700元的鹿角胶,拿到产品后,他发现产品外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号系普通食品许可证号,而国家规定明确说明鹿角胶为传统中药材。因此,罗某将销售商和生厂商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货款赔偿。近日,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2017年9月9日,罗某因生活需要,从淘宝网第三方店铺里购买了鹿角胶30盒,每盒60元,实付货款1700元。收货后,罗某发现该商品实物包装上载明的名称为“鹿角胶”;成份为“鹿角、辅料为冰糖、豆油、黄酒”。此款商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为普通食品许可证号,而该产品配料中含有鹿角,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相关文件规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而且,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明确说明鹿角胶为传统中药材,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尚无足够科学依据。因此,罗某认为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便将淘宝上的销售商邓某某以及生产商山东某阿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罗某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货款1700元,并赔偿损失17000元。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山东某阿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食品制造业,其经营范围为蜜饯分装、销售;糕点(烘烤类)生产、销售。另查明,2014年6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批复确认鹿角是传统中药材,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

    法院认为,原告罗某购买的由山东某阿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邓某某销售的“鹿角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山东某阿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行业、生产经营范围及产品外包装载明的内容证实,案涉产品是食品,不属于药品或保健品。依照相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不包括鹿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生产者退还货款、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的请求成立。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本案中,销售者向原告销售鹿角胶,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某阿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邓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山东某阿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罗某货款1700元,并支付赔偿金17000元;被告邓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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