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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

“电鱼”2.5公斤 绵阳三台一男子被拘役四个月


绵阳墙体广告禁渔期期间,绵阳三台一男子趁夜色带着电捕捞工具到天然水域捕鱼,正起劲时被当地农业局工作人员逮了个正着,捕上来的2.5公斤鲜鱼和捕捞工具被现场扣押。近日,该男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8年4月19日晚上(禁渔期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冯某某带着电捕捞工具,来到三台县百顷镇水文村冉家坝下河坝段天然水域,划着小船到河里“电鱼”。4月20日0时30分,正捕得起劲时,被三台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在冯某某身上查获蓄电池两块、双频电源一台、头灯一只、铁质手摇船一艘,鲜鱼2.5公斤。后三台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将鲜鱼2.5公斤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该案移送至三台县公安局。

    7月26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电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建议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对被告人冯某某在作案过程中使用的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三台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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